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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本專利權利不具有創造性及區別特徵,依法駁回三星的訴訟請求。此外,判決結果還顯示,本次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原告三星電子株式會社負擔(已交納)。
據悉,引發本次案件的專利是一則三星在2004年5月21日申請的「顯示通信中功能的方法和通信終端設備」發明專利,是一份應用於功能機的專利方案。
其中包括,電話號碼簿、發送/接收音量控制、傳輸音攔截和鍵音控制等功能,但法院認為,事實上,上述通信中功能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的確已經屬於本領域公知常識。
不過,目前本案件裁判結果還不算終審裁決,如不服本判決,原告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同一法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並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