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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集體訴訟中,Steines 認為蘋果僅在iPhone 產品包裝盒背面的小字體中表示包裝內含有Lighting 線纜,電源適配器和耳機是單獨出售的。
Steines 辯稱,所銷售不帶充電器的iPhone,該產品「無法滿足其預期用途(電話和微型計算機),因為它需要電力或能量才能運行」。而購買新iPhone 且尚未擁有充電器的消費者被迫花更多錢購買,最終提高產品價格。
蘋果聲稱在iPhone 包裝中不再附充電器的決定出於環保目的。但是Steines 認為,蘋果「本可以採取其它措施來促進環境的可持續性」,而不是「除非進行額外購買,否則產品將無法使用」。
Steines 指控蘋果不當得利、欺詐、疏忽失實陳述和違約,並違反了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多個州的消費者欺詐法和伊利諾伊州消費者欺詐和欺騙性商業行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