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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式會社寶可夢是電子遊戲「Pokemon」系列的相關權利人,原告在各大App Store發現了一款名為「口袋妖怪復刻(口袋之旅)」的遊戲,並認為被控遊戲存在大量侵權行為。六位被告未獲得原告或相關權利人的許可,開發、發行、營運和推廣被控遊戲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相關著作權權利,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株式會社寶可夢訴訟請求為六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在各大網站、社交媒體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億元;賠償告為調查取證及發起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17,500元;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保全費用。